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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监局官网_江苏省安监局网站 - www.guanfang123 ...
浏览: 发布日期:2019-03-23
江苏省安监局官网提供新闻中心、政务公开、政务大厅、公共服务、公众参与、党建与廉政、处室园地、安委会专栏等栏目服务,作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正厅级建制。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培训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处、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统计中心(应急办)、科技装备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安全监察处、执法监督处、监管三处、职业健康处。   协调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二、各部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该部门负责公开。部门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关于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中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8]55号)规定执行。  四、本局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需要对外发布的有关工作事项,应将草拟的新闻稿和相关背景材料经处长审签后递交办公室审核,并协助完成新闻发布正式稿。  五、对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重要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等信息,需经局领导审签后发布。  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七、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发布。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要职能:  (一)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依法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组织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承担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财务处  人事培训处  纪检组、监察室  机关党委  老干部处  政策法规处(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  规划科技处  统计中心(应急办)  科技装备处  监管一处  监管二处  安全监察处  执法监督处  监管三处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安全生产工作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信息公开责任人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给信息获取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