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_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北京市环保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之外,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根据《条例》、《办法》和《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申请,请填写《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环保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盖章确认。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后交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办理,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北京市环保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2)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公开并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北京市环保局或者第三方对政府环境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北京市环保局将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3)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出具部分公开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