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展开条文说明1.0.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1年之久.对我国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设备的更新,管材品种及结构的发展:原“规范”的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与施工的需要。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并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内容纳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展开条文说明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排水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管材、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的品种类型较多、产品规格不统一,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为此,管材、管件及其他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供应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规定。本规范推倡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1.0.4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4 绐排水管道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当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其他术语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 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 83:96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其他术语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 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 83:96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3.1.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展开条文说明3.1.3 本条根据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特点,强调施工准备中对现场沿线及周围环境进行调查,以便了解并掌握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真实资料;是基于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与教训而作出的规定。3.1.4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展开条文说明3.1.4 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重要环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3.1.5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展开条文说明3.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以及审批程序做出规定。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重点对施工方案做出具体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问的规定,本规范不宜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5 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展开条文说明3.1.7、3.1.8 为施工测量条文,原“规范”列为施工准备内容。本次修订没有增加更多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仅列出专业的基本规定。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展开条文说明3.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所用的管材、管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和复验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1.13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展开条文说明3.1.13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分项工程和特种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本条第7款规定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管道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展开条文说明3.2.2 给排水管道工程的特点是线形构筑物工程,通常采用分期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时将一条管线分成若干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小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划分,规模较小的工程通常不划分验收批。本规范附录A给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原则划分,以供使用时参考。应强调的是在工程具体应用时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或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前由有关方共同确认。附录B在总结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多年来实践的基础上,列出了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样式及填写要求。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展开条文说明3.2.7 本条规定了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品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工或返修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经济的更大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标准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而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展开条文说明4.1.2 给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及围堰、深基(槽)坑开挖与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4.1.2 本规范保留了对撑板、钢板桩沟槽施工的支撑有关内容.大型给排水管道工程还涉及到围堰、深基槽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4.2.6 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土填实。▼ 展开条文说明4.2.6 本条强调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以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酿成事故。2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展开条文说明4.4.2 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沟槽超挖,遇有某种原因,造成槽底局部超挖且不超过150mm时,施工单位可按本条规定处理。2 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展开条文说明4.4.3 施工过程因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不超过本条规定时,可按本条规定处理。第8款规定柔性管道回填作业前进行现场试验的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其目的在于验证管材、回填料、压实机具及压实参数,以减少其后的补救处理发生机率,是基于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规定的。4.5.12 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12—24h内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超过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挖出回填材料至露出管径85%处,管道周围内应人工挖掘以避免损伤管壁;2)挖出管节局部有损伤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3)重新夯实管道底部的回填材料;4)选用适合回填材料按本规范第4.5.11条的规定重新回填施工,直至设计高程;5)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测管道变形率。2 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的变形率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挖出管道,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展开条文说明4.5.12 本条规定了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度时,应在12~24h之内应检测管道变形率,并规定了管道变形率控制指标及超过控制指标的处理措施。柔性管在工程施上过程中允许有一定的变形,但这种变形必须不影响管道的使用安全;其变形指的是管体在垂直方向上直径的变化.又称为“管道径向挠曲值”、“管道径向直径变形率”或“管道竖向变形率”,本规范通称为“管道变形率”。 “管道变形率”可分为“安装(初始)变形”和“使用(长期)变形”。“安装(初始)变形”反映了管道铺设的技术质量; “使用(长期)变形”反映了管道的管—土系统对土壤和其他荷载的适应程度,又称为“允许变形”。因此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量,首先应控制管道的初始变形量。我国目前关于柔性管道变形率的检测研究资料报道较少。欧洲标准(ENV1046:2001)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应控制在2%一4%的范围内;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2566.1(增补1:1998)]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不应超过4%;考虑柔性管道变形率与时间的关系,欲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率,其初始变形率不得超过管道长期变形率的2/3。依据《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第4.3.2条给出的金属管道和化学建材管道设计的变形允许值,本规范规定: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回填材料或改变压实方法等处理措施。本规范中:d表示天,h表示小时,min表示分钟,s表示秒。4.5.13 管道埋设的管顶覆土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当地冻土层厚度要求;管顶覆土回填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与设计协商进行处理。▼ 展开条文说明4.5.13 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覆土厚度符合设计要求,管顶最小覆土厚度应满足当地冰冻厚度要求:因条件限制,刚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或管顶覆土压实度达不到本规范第4.6.3条的规定,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可采用混凝土包封或具有结构强度的其他材料回填;柔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采用套管方法,不得采用包封混凝土的处理方法。4.6 质量验收标准检查数量:条件相同的回填材料,每铺筑1000㎡,应取样一次,每次取样至少应做两组测试;回填材料条件变化或来源变化时,应分别取样检测。给水排水管道沟槽回填和压实的目的,除埋设管道后应恢复原地貌外,更重要的是起到保护管道结构的作用。若在沟槽回填土上修筑路面,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满足道路工程回填压实要求;遇有矛盾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压实度又称为压实系数.评价压实度的标准有轻型击实和重型击实两种标准。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1中以重型击实标准为准,并给出了相应的轻型标准。本规范对刚性管道的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也给出这两种标准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给排水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多采用轻型压实工具,且习惯上以轻型击实标准为准;本规范中除注明者外,皆以轻型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弧形土基的回填要求,对刚性管道和柔性管道在腋角以下部分都是一样的,差别在于管道两侧回填土的压实度,柔性管道要求达到95%,刚性管道要求达到90%。本条规定管道的有效支承角范围必须用中、粗砂回填,主要考虑其有利于管周的力传递;现场有条件时也可使用砂性土,但应与设计协商。5.3 钢管安装5.3.10 不同壁厚的管节对口时,管壁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不同管径的管节相连时,两管径相差大于小管管径的15%时,可用渐缩管连接。渐缩管的长度不应小于两管径差值的2倍,且不应小于200mm。5 不合格的焊缝应返修,返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 展开条文说明5.3.17 本规范规定钢管管道焊缝质量检测应首先进行外观检验,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表5.3.2—1规定。无损检测应符合《压力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 射线检测》JB/T 4730.2—2005和《压力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 超声检测》JB/T 4730.3-2005的有关规定,检测方法主要有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本条第6款保留了原“规范”的规定。不合格的焊缝应返修,返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相关规范规定返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5.3.18 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管节的切口断面应平整,偏差不得超过一扣;丝扣应光洁,不得有毛刺、乱扣、断扣,缺扣总长不得超过丝扣全长的10%:接口紧固后宜露出2—3扣螺纹。5)水泥砂浆内防腐层成形后,应立即将管道封堵,终凝后进行潮湿养护,普通硅酸盐水泥砂浆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矿渣硅酸盐水泥砂浆不应少于14d;通水前应继续封堵,保持湿润;2 涂底料时基面应干燥,基面除锈后与涂底料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8h。涂刷应均匀、饱满,涂层不得有凝块、起泡现象,底料厚度宜为0.1~0.2mm,管两端150~250mm范围内不得涂刷;3 底料应在表面除锈合格后尽快涂刷。空气湿度过大时,应立即涂刷,涂刷应均匀,不得漏涂;管两端100~150mm范围内不涂刷,或在涂底料之前,在该部位涂刷可焊涂料或硅酸锌涂料,干膜厚度不应小于25μm;4 每次铺衬间断应检查玻璃布衬层的质量,当有毛刺、脱层和气泡等缺陷时,应进行修补;同层玻璃布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上下两层的接缝应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50mm.阴阳角处应增加一至二层玻璃布;均匀涂刷面层树脂,待第一层硬化后,再涂刷下一层。5.5 球墨铸铁管安装5.5.1 管节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公差、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节及管件表面不得有裂纹,不得有妨碍使用的凹凸不平的缺陷;2 采用橡胶圈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承口的内工作面和插口的外工作面应光滑、轮廓清晰,不得有影响接口密封性的缺陷。▼ 展开条文说明5.5.1 目前由于球墨铸铁管的抗腐蚀性能、耐久性能优越,已逐渐取代大口径钢管普遍应用,接口形式为橡胶圈接口;采用刚性接口的灰口铸铁管已被淘汰,故本规范删除了灰口铸铁管的相关内容。5.5.2 管节及管件下沟槽前,应清除承口内部的油污、飞刺、铸砂及凹凸不平的铸瘤;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承口的内工作面、插口的外工作面应修整光滑,不得有沟槽、凸脊缺陷;有裂纹的管节及管件不得使用。5.5.3 沿直线安装管道时,宜选用管径公差组合最小的管节组 对连接,确保接口的环向间隙应均匀。5.5.4 采用滑入式或机械式柔性接口时,橡胶圈的质量、性能、细部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球墨铸铁管及管件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6.5条的规定。5.5.5 橡胶圈安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道安装。5.5.6 安装滑入式橡胶圈接口时,推入深度应达到标记环,并复查与其相邻已安好的第一至第二个接口推入深度。▼ 展开条文说明5.5.6 滑入式(对单推入式)橡胶圈接口安装时,推入深度应达到标记环,应复查与其相邻已安好的第一至第二个接口推入深度,防止已安好的接口拔出或错位:或采用其他措施保证已安好的接口不发生变位。5.5.7 安装机械式柔性接口时,应使插口与承口法兰压盖的轴线相重合;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用扭矩扳手均匀、对称地紧固。5.5.8 管道沿曲线安装时,接口的允许转角应符合表5.5.8的规定。5.6 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5.6.1 管节的规格、性能、外观质量及尺寸公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5.6.1 本条强调管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管、陶土管属于小口径管,混凝土管基本为平口管,陶土管生产精度差;这两种管材本身强度低,抗变形能力差,施工周期长,已不能满足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上海、北京等许多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已经明令用化学建材管取代混凝土管、陶土管。尽管混凝土管、陶土管在有些地区还在应用,但数量逐渐减少;属于国家限制使用和逐步淘汰产品,故本规范不再列入其内容。4 每个橡胶圈的接头不得超过2个。▼ 展开条文说明5.6.5 管道柔性接口的橡胶圈又称为密封胶圈、止水胶圈,其截面为圆形(通常称为“Ο”橡胶圈)或楔形等截面形式,本规范统称为橡胶圈。本条第1款规定橡胶圈材质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其基本物理力学性能:邵氏硬度55—62.拉伸强度大于13MPa,拉断伸长率大于300%,使用温度-40℃至60℃,老化系数不应小于0.8(70℃,144h)。本条第3、4款是对管材厂配套供应的橡胶圈外观质量检查的规定。5.6.9 钢筋混凝土管沿直线安装时,管口间的纵向间隙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表5.6.9—1的规定;预(自)应力混凝土管沿曲线安装时,管口间的纵向间隙最小处不得小于5mm,接口转角应符合表5.6.9—2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5.7.2 本条第7款所指的特定钢尺,也称钢制测隙规,其要求:厚0.4~0.5mm,宽15mm,长200mm以上;将其插入承插口之间检查橡胶圈各部的环向位置,是否在插口环的凹槽内,橡胶圈是否在同一深度,间隙是否符合要求。5.8 玻璃钢管安装5.8.1 管节及管件的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内、外径偏差、承口深度(安装标记环)、有效长度、管壁厚度、管端面垂直度等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2 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划痕、分层、针孔、杂质、破碎等现象;3 管端面应平齐、无毛刺等缺陷;4 橡胶圈应符合本规范第5.6.5条的规定。5.8.2 接口连接、管道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7.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套筒式连接的,应清除套筒内侧和插口外侧的污渍和附着物;2 管道安装就位后.套筒式或承插式接口周围不应有明显变形和胀破;3 施工过程中应防止管节受损伤,避免内表层和外保护层剥落;4 检查井、透气井、阀门并等附属构筑物或水平折角处的管节,应采取避免不均匀沉降造成接口转角过大的措施;5 混凝土或砌筑结构等构筑物墙休内的管节,可采取设置橡胶圈或中介层法等措施,管外壁与构筑物墙体的交界面密实、不渗漏。▼ 展开条文说明5.8.2 玻璃钢管接口连接有承插式和套筒式两种方式,承插式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7.2条的规定,套筒式连接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通过混凝土或砌筑结构等构筑物墙体内的管道,可设置橡胶止水圈或采用中介层法等措施,以保证管外壁与构筑物墙体的交界面密实、不渗漏。中介层法参见《埋地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22附录H。5.8.3 管道曲线铺设时,接口的允许转角不得大于表5.8.3的规定。5.9 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3 承插式柔性接口连接宜在当日温度较高时进行,插口端不宜插到承口底部.应留出不小于10mm的伸缩空隙,插入前应在插口端外壁做出插入深度标记:插入完毕后,承插口周围空隙均匀,连接的管道平直;本规范规定电熔连接、热熔连接应采用专用电器设备、挤出焊接设备和工具进行施工。据调研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一般施工单位并不具备符合要求的连接设备和专业焊工,为保证施工的质量,本条规定应由管材生产厂家直接安装作业或提供设备并进行连接作业的技术指导。连接需要的润滑剂等辅助材料,宜由管材供应厂家配套提供。5.10 质量验收标准5.10.1 管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 原状地基的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处理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报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2 混凝土基础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混凝土验收批与试块留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6.2.8条第2款执行;检查方法: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有关规定。3 砂石基础的压实度符合设计要求或本规范的规定;检查方法:检查砂石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压实度试验报告。一般项目4 原状地基、砂石基础与管道外壁间接触均匀,无空隙;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5 混凝土基础外光内实,无严重缺陷;混凝土基础的钢筋数量、位置正确;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钢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施工记录。6 管道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0.1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5.10.1 本条第2款规定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验收批及试块的留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6.2.8条第2款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的留置应符合的规定:1 标准试块:每构筑物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工作班、每拌制100m3混凝土为一个验收批,应留置一组,每组三块;当同一部位、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拌制200m3混凝土为一个验收批,应留置一组.每组三块;3 上述检验中若有不合格的则应加倍抽检,加倍检验仍不合格时应停止焊接,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后方可施焊。5.10.9 管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 管道埋设深度、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无压力管道严禁倒坡;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2 刚性管道无结构贯通裂缝和明显缺损情况;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3 柔性管道的管壁不得出现纵向隆起、环向扁平和其他变形情况;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4 管道铺设安装必须稳固,管道安装后应线形平直;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记录。一般项目5 管道内应光洁平整,无杂物、油污;管道无明显渗水和水珠现象;检查方法:观察,渗漏水程度检查按本规范附录F第F.0.3条执行。6 管道与井室洞口之间无渗漏水;检查方法:逐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7 管道内外防腐层完整,无破损现象;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8 钢管管道开孔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规定;检查方法:逐个观察,检查施工记录。9 闸阀安装应牢固、严密,启闭灵活,与管道轴线垂直;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10 管道铺设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0.9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5.10.9 管道铺设反映了开槽施工管道的整体质量,不论何种管材,除接口作为重点控制外,均对其轴线、高程和外观质量作出规定,并作为隐检项目进行验收记录。本条将无压管道严禁倒坡作为主控质量项目,严于国外相关规范的规定。6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6.1 一般规定6.1.1 本章适用于采用顶管、盾构、浅埋暗挖、地表式水平定向钻及夯管等方法进行不开槽施工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6.1.2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沿线的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及沿线地下与地上管线、周边建(构)筑物、障碍物及其他设施的详细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必要时应进行坑探。▼ 展开条文说明6.1.2 本条强调不开槽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沿线的调查,仔细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特别是已有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应人工挖探孔(通称坑探)确定其准确位置,以免施工造成损坏。6.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顶管法施工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顶进方法比选和顶管段单元长度的确定;2)顶管机选型及各类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数量;3)工作井位置选择、结构类型及其洞口封门设计;4)管节、接口选型及检验,内外防腐处理;5)顶管进、出洞口技术措施,地基改良措施;6)顶力计算、后背设计和中继间设置;7)减阻剂选择及相应技术措施;8)施工测量、纠偏的方法;9)曲线顶进及垂直顶升的技术控制及措施;10)地表及构筑物变形与形变监测和控制措施;11)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2 盾构法施工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盾构机的选型与安装方案;2)工作井的位置选择、结构形式、洞门封门设计;3)盾构基座设计,以及始发工作井后背布置形式;4)管片的拼装、防水及注浆方案;5)盾构进、出洞口的技术措施,以及地基、地层加固措施;6)掘进施工工艺、技术管理方案;7)垂直运输、水平运输方式及管道内断面布置;8)掘进施工测量及纠偏措施;9)地表变形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监测和控制措施;10)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3 浅埋暗挖法施工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土层加固措施和开挖方案;2)施工降排水方案;3)工作井的位置选择、结构类型及其洞口封门的设计、井内布置;4)施工程序(步序)设计;5)垂直运输、水平运输方式及管道内断面布置;6)结构安全和环境安全、保护的要求、监测和控制措施;7)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4 地表式定向钻法施工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定向钻的入土点、出土点位置选择;2)钻进轨迹设计(入土角、出土角、管道轴向曲率半径要求);3)确定终孔孔径及扩孔次数,计算管道回拖力,管材的选用;4)定向钻机、钻头、钻杆及扩孔头、拉管头等的选用;5)护孔减阻泥浆的配制及泥浆系统的布置;6)地面管道布置走向及管道材质、组对拼装、防腐层要求;7)导向定位系统设备的选择及施工探测(测量)技术要求、控制措施:8)周围环境保护及监控措施。5 夯管法施工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作井位置选择、结构类型、尺寸要求及其进、出洞口技术措施;2)计算锤击力,确定管材、规格;3)夯管锤及辅助设备的选用及作业要求;4)减阻技术措施;5)管组对焊接、防腐层施工要求,外防腐层的保护措施;6)施工测量技术要求、控制措施;7)管内土排除方式;8)周围环境控制要求及监控措施;9)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展开条文说明6.1.3 本规范将不开槽施工的始发井、接受井、竖井通称为工作井,进出工作井是施工过程的关键环节;鉴于各地、不同行业对进出工作井的定义不统一,本规范规定在工作井内.施工设备按设计高程及坡度井从壁预留洞口进入土层的施工过程定义为“出工作井”;反之,施工设备从土层中进入工作井壁预留洞口并完全脱离预留洞口的过程定义为“进工作井”。经工程实践计算对比证明,本规范的计算公式计算较为简便、实用。6.3.5 开始顶进前应检查下列内容,确认条件具备时方可开始顶进。1 全部设备经过检查、试运转;2 顶管机在导轨上的中心线、坡度和高程应符合要求;3 防止流动性土或地下水由洞口进入工作井的技术措施;4 拆除洞口封门的准备措施。6.3.6 顶管进、出工作井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埋设深度、周围环境和顶进方法,选择技术经济合理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证顶管进、出工作井和顶进过程中洞圈周围的土体稳定;2 应考虑顶管机的切削能力:3 洞口周围上体含地下水时,若条件允许可采取降水措施,或采取注浆等措施加固土体以封堵地下水;在拆除封门时,顶管机外壁与工作井洞圈之间应设置洞口止水装置,防止顶进施工时泥水渗入工作井;4 工作井洞口封门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板桩工作井,可拔起或切割钢板桩露出洞口,并采取措施防止洞口上方的钢板桩下落;2)工作井的围护结构为沉井工作井时,应先拆除洞圈内侧的临时封门,再拆除井壁外侧的封板或其他封填物;3)在不稳定土层中顶管时,封门拆除后应将顶管机立即顶入土层;5 拆除封门后,顶管机应连续顶进.直至洞口及止水装置发挥作用为止;6 在工作井洞口范围可预埋注浆管,管道进入土体之前可预先注浆。6.3.7 顶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土质条件、周围环境控制要求、顶进方法、各项顶进参数和监控数据、顶管机工作性能等,确定顶进、开挖、出 土的作业顺序和调整顶进参数;2 掘进过程中应严格量测监控,实施信息化施工,确保开挖掘进工作面的土体稳定和土(泥水)压力平衡;并控制顶进速度、挖土和出土量,减少土体扰动和地层变形;3 采用敞口式(手工掘进)顶管机,在允许超挖的稳定土层中正常顶进时,管下部135°范围内不得超挖;管顶以上超挖量不得大于15mm(见图6:3.7);4 管道顶进过程中,应遵循“勤测量、勤纠偏、微纠偏”的原则,控制顶管机前进方向和姿态,并应根据测量结果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确定纠偏的措施;5 开始顶进阶段,应严格控制顶进的速度和方向;6 进入接收工作井前应提前进行顶管机位置和姿态测量,并根据进口位置提前进行调整;7 在软土层中顶进混凝土管时,为防止管节飘移,宜将前3~5节管体与顶管机联成一体;8 钢筋混凝土管接口应保证橡胶圈正确就位;钢管接口焊接完成后,应进行防腐层补口施工,焊接及防腐层检验合格后方可顶进;9 应严格控制管道线形,对于柔性接口管道,其相邻管间转角不得大于该管材的允许转角。6.3.8 施工的测量与纠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过程中应对管道水平轴线和高程、顶管机姿态等进行测量,并及时对测量控制基准点进行复核;发生偏差时应及时纠正;2 顶进施工测量前应对井内的测量控制基准点进行复核;发生工作井位移、沉降、变形时应及时对基准点进行复核;3 管道水平轴线和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顶进工作井进入土层.每顶进300mm,测量不应少于一次;正常顶进时,每顶进1000mm,测量不应少于一次;2)进入接收工作井前30m应增加测量,每顶进300mm,测量不应少于一次;3)全段顶完后,应在每个管节接口处测量其水平轴线和高程;有错口时,应测出相对高差;4)纠偏量较大、或频繁纠偏时应增加测量次数;5)测量记录应完整、清晰;4 距离较长的顶管,宜采用计算机辅助的导线法(自动测量导向系统)进行测量;在管道内增设中间测站进行常规人工测量时,宜采用少设测站的长导线法.每次测量均应对中间测站进行复核;5 纠偏应符合下列规定:1)顶管过程中应绘制顶管机水平与高程轨迹图、顶力变化曲线图、管节编号图,随时掌握顶进方向和趋势;2)在顶进中及时纠偏;3)采用小角度纠偏方式;4)纠偏时开挖面土体应保持稳定;采用挖土纠偏方式,超挖量应符合地层变形控制和施工设计要求;5)刀盘式顶管机应有纠正顶管机旋转措施。▼ 展开条文说明6.3.8 本条第1款规定施工过程中应对管道水平轴线和高程、顶管机姿态等进行测量,并及时对测量控制基准点进行复核,以便发现偏差;顶管机姿态应包括其轴线空间位置、垂直方向倾角、水平方向偏转角、机身自转的转角。本条第11款规定大断面开挖时应根据施工需要施作临时仰拱或横隔板等临时性支护措施,并应在初期衬砌完成后拆除。6.5.6 施工监控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临控量测包括下列主要项目:1)开挖面土质和支护状态的观察;2)拱顶、地表下沉值;3)拱脚的水平收敛值。2 测点应紧跟工作面,离工作面距离不宜大于2m,且宜在工作面开挖以后24h测得初始值。3 量测频率应根据监测数据变化趋势等具体情况确定和调整;量测数据应及时绘制成时态曲线,并注明当时管(隧)道施工情况以分析测点变形规律。4 临控量测信息及时反馈,指导施工。▼ 展开条文说明6.5.6 本条中监控量测时态曲线分析与隧道受力状态评价可参考如下规定:夯管法指在不开挖沟槽的条件下,在工作井中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钢管按管道设计轴线直接夯入地层中(通过撞击管道传力托架直接把管道顶进地下,不需要设置反作用力墙),实现不开挖铺管。夯进过程中,土体进入管内,待管道贯通后将管内土体清出。夯管法施工一般采用钢管,接口为焊接连接方式;通常用于短距离(小于70m)的中、小口径管道的铺设。该方法对土层的适应性较强,当周围施工环境许可时也用于大口径管道铺设。8 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导向探测系统。▼ 展开条文说明6. 6.2 本条具体规定了定向钻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设备、人员、施工技术参数、管道的地面布置,确认条件具备时方可开始钻进。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导向探测系统,包括无缆式地表定位导向系统或有缆式地表定位导向系统,在计算机辅助下随钻随测,以指导施工。3 抗冻试块在按设计要求的循环次数进行冻融后.其抗压极限强度同检验用的相当龄期的试块抗压极限强度相比较,其降低值不得超过25%;其重量损失不得超过5%。6.7.3 顶管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 管节及附件等工程材料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项性能检验报告,检查产品制造原材料质量保证资料;检查产品进场验收记录。2 接口橡胶圈安装位置正确,无位移、脱落现象:钢管的接口焊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相关规定,焊缝无损探伤检验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逐个接口观察:检查钢管接口焊接检验报告。3 无压管道的管底坡度无明显反坡现象;曲线顶管的实际曲率半径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顶进施工记录、测量记录。4 管道接口端部应无破损、顶裂现象。接口处无滴漏;检查方法:逐节观察,其中渗漏水程度检查按本规范附录F第F.0.3条执行。一般项目5 管道内应线形平顺、无突变、变形现象;一般缺陷部位,应修补密实、表面光洁;管道无明显渗水和水珠现象;检查方法:按本规范附录F第F.0.3条、附录G的规定逐节观察。6 管道与工作井出、进洞口的间隙连接牢固,洞口无渗漏水;检查方法:观察每个洞口。7 钢管防腐层及焊缝处的外防腐层及内防腐层质量验收合格;检查方法:观察;按本规范第5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8 有内防腐层的钢筋混凝土管道,防腐层应完整、附着紧密;检查方法:观察。9 管道内应清洁,无杂物、油污;检查方法:观察。10 顶管施工贯通后管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6.7.3 本条系顶管施工的给排水管道的质量验收标准,不适用于施工套管的管道质量验收。桥管的下部结构、地基与基础及护岸等工程施工和验收应符合桥梁工程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7.3.2 桥管管道施工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方法,管道安装可采取整体吊装、分段悬臂拼装、在搭设的临时支架上拼装等方法。桥管管道施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工程规模、桥管位置、管道吊装场地和方法、河流水文条件、航运交通、周边环境等条件,以及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能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4)弹簧支架的弹簧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弹簧应调整至冷态值,其临时固定装置应待管道安装及管道试验完成后方可拆除。▼ 展开条文说明7.3.7~7.3.10 条文参考了工业管道桥管的施工要求,对支架和支座施工作出规定;支架主要承重,支座强调固定方式。管道安装按整体吊装、分段悬臂拼装、在搭设的临时支架上拼装等不同施工方式作出规定。4 砂浆强度应为标准养护条件下,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强度试验结果为准。8.5.2 雨水口及支、连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主控项目1 所有的原材料、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项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2 雨水口位置正确,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不得歪扭;检查方法:逐个观察,用水准仪、钢尺量测。3 井框、井箅应完整、无损,安装平稳、牢固;支、连管应直顺,无倒坡、错口及破损现象;检查数量:全数观察。4 井内、连接管道内无线漏、滴漏现象;检查数量:全数观察。一般项目5 雨水口砌筑勾缝应直顺、坚实:不得漏勾、脱落;内、外壁抹面平整光洁:检查数量:全数观察。6 支、连管内清洁、流水通畅,无明显渗水现象;检查数量:全数观察。7 雨水口、支管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2的规定。主控项目1 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项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2 支墩地基承载力、位置符合设计要求;支墩五位移、沉降;检查方法:全数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施工测量记录、地基处理技术资料。3 砌筑水泥砂浆强度、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水泥砂浆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试验报告。检查数量:每50m3砌体或混凝土每浇筑1个台班一组试块。一般项目4 混凝土支墩应表面平整、密实;砖砌支墩应灰缝饱满,无通缝现象,其表面抹灰应平整、密实;检查方法:逐个观察。5 支墩支承面与管道外壁接触紧密,无松动、滑移现象;检查方法:全数观察。6 管道支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3的规定。9管道功能性试验9.1 一般规定1 压力管道应按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进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试验分为预试验和主试验阶段;试验合格的判定依据分为允许压力降值和允许渗水量值,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其中—项值或同时采用两项值作为试验合格的最终判定依据;本条第3款规定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进行实际渗水量测定时,采用附录C注水法;根据各城市或地区的工程实践经验,取消了原“规范”放水法试验的规定,主要考虑其操作性较差,不便应用。9.1.2 管道功能性试验涉及水压、气压作业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按相关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管道水压试验和冲洗消毒排出的水,应及时排放至规定地点,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和造成积水,并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交通通行和附近设施的安全。2 无压管道应认同严密性试验合格,无需进行闭水或闭气试验。▼ 展开条文说明9.1.6 单口水压试验合格的大口径球墨铸铁管、玻璃钢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或预应力混凝土管道,检验其管材质量和接口质量的预试验阶段和严密性试验已非必要;本条规定设计无要求时,压力管道无需进行预试验阶段,而直接进行主试验阶段;无压管道可认同为严密性试验合格,免去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这是基于各地工程实践经验制定的,以避免水资源浪费和节约工程成本。9.1.7 全断面整体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无压管渠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除设计有要求外,管渠的混凝土强度、抗渗性能检验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时,可不必进行闭水试验。▼ 展开条文说明9.1.7 本规范规定全断面整体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渠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或采用不开槽施工时,除设计有要求外,当管渠的混凝土强度、抗渗性能检验合格,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内渗法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时,可免去管渠的闭水试验。各地的工程实践表明:内渗法和闭水试验都可检验混凝土管道的严密性,只要管径足够允许人员进入、计量方法准确得当,内渗法试验更易于操作,且避免了水资源浪费。9.1.8 管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管材时,宜按不同管材分别进行试验;不具备分别试验的条件必须组合试验,且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不同管材的管段中试验控制最严的标准进行试验。▼ 展开条文说明9.1.8 本条规定当管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管材时,且每种管材的管段长度具备单独试验条件时,可分别按其管材所规定的试验压力、允许压力降和(或)允许渗水量分别进行试验;管道不具备分别试验的条件必须组合试验时,且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遵守从严的原则选用不同管材中的管道长度最长、试验控制最严的标准进行试验。9.1.9 管道的试验长度除本规范规定和设计另有要求外,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的管段长度不宜大于1.0km;无压力管道的闭水试验,条件允许时可一次试验不超过5个连续井段;对于无法分段试验的管道,应由工程有关方面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展开条文说明9.1.9 除本规范和设计另有要求外,本条规定管道的试验长度。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的管段长度不宜大于1.0km;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管段长度不宜超过5个连续井段。这是主要考虑便于试验操作而进行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无法分段试验的如海底管道、倒虹吸管道等应由工程有关方面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管道的试验长度。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展开条文说明9.1.10 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生活饮用水并网前进行冲洗与消毒,水质经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后,方可投入运行。9.3.6 管道内径大于700mm时,可按管道井段数量抽样选取1/3进行试验;试验不合格时,抽样井段数量应在原抽样基础上加倍进行试验。▼ 展开条文说明9.3.6 依据各地的反馈意见,本条删除了原“规范”在“水源缺乏的地区的限定;但同时补充规定:试验不合格时,抽样井段数量应在原抽样基础上加倍进行试验。9.3.7 不开槽施工的内径大于或等于1500mm钢筋混凝土管道,设计无要求且地下水位高于管道顶部时,可采用内渗法测渗水量;渗漏水量测方法按附录F的规定进行,符合下列规定时,则管道抗渗性能满足要求,不必再进行闭水试验:1 给水管道严禁取用污染水源进行水压试验、冲洗,施工管段处于污染水水域较近时,必须严格控制污染水进入管道;如不慎污染管道,应由水质检测部门对管道污染水进行化验,并按其要求在管道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本规范给出了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表,以统一记录表的格式、内容和方式;其中各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记录表根据附录B的通用表式,还可根据该通用表样,结合本规范各章节的质量验收要求,制订不同分项工程验收批的专用表样,以便于施工检验与验收使用。附录C 注水法试验C.0.1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开始计时,每当压力下降,应及时向管道内补水,但最大压降不得大干0.03MPa,保持管道试验压力恒定,恒压延续时间不得少于2h,并计量恒压时间内补入试验管段内的水量。3 试验水头达规定水头时开始计时,观测管道的渗水量,直至观测结束时,应不断地向试验管段内补水,保持试验水头恒定。渗水量的观测时间不得小于30min;5 膜盒表显示管道内气体压力达到2000Pa时开始计时,在满足该管径的标准闭气时间规定(见本规范表9.4.4),计时结束,记录此时管内实测气体压力P,如P≥1500Pa则管道闭气试验合格,反之为不合格;管道闭气试验记录表见表E.0.2;检查方法:检查管堵对管口的密封,不得出现气泡;检查管口及管壁漏气,发现漏气应及时用密封修补材料封堵或作相应处理;漏气部位较多时,管内压力下降较快,要及时进行补气,以便作详细检查。▼ 展开条文说明附录E 闭气法试验附录F较详细地介绍了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漏水调查、量测方法、计算公式,主要内容来自各地工程实践经验,并参考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附录C的规定以及北京、上海等地区的工程建设标准。附录G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G.0.1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应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G.0.1的规定进行评定。▼ 展开条文说明附录G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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