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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 ...
浏览: 发布日期:2019-02-05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