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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
浏览: 发布日期:2018-09-30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中明确提出,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为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修订完成《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现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原《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0]28号)同时废止。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6.同业风险管理:应对其合作银行、保理公司及保险公司等合作保理机构制定准入准出标准并签署合作协议,对于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合作保理机构,应进行授信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定期监控合作保理机构及其所在国家地区风险变化情况,并适时作出调整。7.授信后管理:应制定与保理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授信后管理政策,包括密切监控债权人及债务人履约情况、交易背景真实性、应收账款回款专户管理等,该专户用于接收应收账款回款,是以债权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或者以保理银行名义开立的具有银行内部户性质的专用账户。8.收费及计息标准:应根据业务分类、服务内容、业务成本、工作量、风险承担、合理利润、行业惯例等因素进行综合定价,制订合理化、个性化的收费、计息标准,包括应收账款管理费、单据处理费和融资利息等。收取时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发放或买方付款时收取等,收取对象可采取卖方支付、买方支付和协议支付等,对于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每年收取。可根据内部资金成本、风险资本占用以及收益要求厘定保理融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