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06年,我们美森做个一个案子,就是境内居民将其持有的境内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装入境外百慕大公司。但是现在这种情况比较难获得批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37号文中提及的境内居民个人用境内合法获得的人民币直接设立境外公司,法律实践中不予批准,原因也是由于发改委和商务部至今没有出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法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中国境内居民如果持有合法的境外权益也是可以的。通常合法境外权益是指居民个人在境外居住或者工作证明、合法收入证明等,如果你的家庭成员是外国人的,他给你分割财产或者赠与外汇资金,也是合法境外权益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一般登记的非常少,详细情况要看当地的外管局怎么掌握的政策。第一个是B公司的结汇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外资企业的结汇只能用于自身的经营范围规定的用途,如果B公司不是投资性公司或者创业投资公司,B公司是不能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给C公司使用的,最近外汇局出台的最新外债管理规定中给出了一条光明大道:内资企业可以用上一年度净资产额的一倍(一些特殊试点区域可以允许两倍的额度)的额度向境外A公司借外债。一些银行经过认真审查C公司的商业贷款风险并提请上级单位审批同意试点之后,可以通过B公司抵押资金而给C公司贷款的方式让C公司获得运营资金支持。10号令规定,境外中国人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并购中国人自己的境内内资公司,称为关联并购,需要报到商务部,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获得批准的。2008年商务部外资司颁布了《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的通知》(商资服字[2008]530号,业内简称530号文)第五部分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中规定如下: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但股份公司中方转让股权的,必须持有该部分股权1年以上。第一步,比如我是内资公司的股东,做的是外商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先请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购买少量内资公司的股份改制成为中外合资企业,此时的收购为纯的外资并购,需要按照内资公司公允价值作为对价,所以一般购买的股份比例1%-5%。第二步,由内资公司股东在境外设立一连串的spv并办理外汇局37号文批文,通过境外香港公司收购境内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使之变更为100%的外商独资企业,这种情况就不再是通过协议控制协议的合同装入方式,而是真正的股权装入。有些客户提出如果需要装入境外拟上市壳公司的境内资产的经营范围既有外商限制类项目,也有外商允许类或鼓励类项目怎么办?那就分开搭,用两步走方式收购后的外商独资企业与VIE公司签署协议控制协议,或者在上面的规则下设计法律法规可行同时也符合企业商业背景的境内外股权结构。大家知道我今天讲的这个原理之后,境外红筹结构就很容易看明白了。我们来看第三种红筹结构(图示三),目前已经不容易获得批准了。中国人的外籍亲属,先通过100%股权并购的方式收购自己的境内公司的股权,然后外籍亲戚在境外做一个信托,将境外公司股权受益人设定为中国人自己。这种结构目前现行法律背景下可能出现两个问题,一个是能不能获得当地外汇局的批准,另外一个是能不能通过当地商务厅的见证,见证内容为会不会被当地商务局认定为规避关联并购的审批。所以这种情况我们是不建议的,除非你获得政府首肯。再看图示四,这种红筹结构搭建的方式是中国人先搭建VIE结构并办理37号文批文,然后换成外国国籍。中国人换成外国国籍后再在境内收购就不适用10号令的规定了,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其全资子公司将创始人持股的运营公司股权收购,完成资产装入的过程。这里分享我们美森公司完成的一个案例。我们做外汇登记的时候,控股股东花了三百多万人民币拿到了外国国籍。不是所有中国人都需要去拿外国国籍,这样成本太高了,于是他们与控股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由于其他几个中国人所占的股权比例很小,因此控股股东和其他中国人小股东一起持股的境外公司收购境内企业的时候所以不再适用10号令。再来看(图示五小红筹)是小红筹的概念,用的比较多,中国人通过其设立的内资公司经发改委、商务委和外汇局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公司运营的不错,用境外运营利润或者融资资金回来收购没有并联关系的上下游小公司。这种运用股权结构在法律实践中运用得也比较多。当然,除了今天讲的常见红筹结构之外,在法律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类型的红筹结构,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拿VIE结构来举例,在搭建红筹结构时,境内外公司设立的先后顺序是有严格要求的,按照外汇局37号文法规监管立意的初衷:境内居民个人以其持有的境内权益到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并返程投资。,这句话清晰说明了在法律实践中外汇局备案的顺序要求:中国境内居民一定要先成立内资公司,然后在境外设立公司,办理完毕37号文初始登记后,返程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WOFE)才可以设立。4、未来企业如果计划返回境内A股市场上市需要拆红筹架构的时候,对于前期在搭建红筹结构需要履行的相关政府手续是否完备齐全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外资、外汇、税务、工商这几个方面,否则就会涉及或者补办或者处罚。因此,准上市公司日常法律合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5、对于一个没有上市的海外公司,如果追溯到最终自然人股东都是外籍的情况下,中国籍员工是不能参与其授予并发行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反之,如果该海外公司已经在境外上市了的,中国籍员工可以按照外汇局颁发的汇发【2012】7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6、其他一些问题例如,我们经手的项目中,遇到过创始人英年早逝,早期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完全按照网上的范本章程抄袭并一直延续下来,没有就一些特殊情况约定股权怎么处置,继承权没有做好安排,导致这个项目因为股权纷争很遗憾走不下去。赵清女士,北京美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动力学院,社科院金融研究生。在外商投资、融资、境内外投资以及企业并购重组等领域有17年的工作经历,涉及各个领域:高科技、广告、电信、媒体、新能源产业、传统产业等,拥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实操经验。专业领域:企业重组及并购、境内外投资及公司法、投融资咨询、海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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