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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_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浏览: 发布日期:2018-12-30
传真申请的,请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后,传真至82690904。采用其他书面形式的,应当在传真首页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材料多于一页的,还应当标明页码和页数。传真发送后,请等待工作人员电话确认,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办理期限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1.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