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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监局辖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清产核资 ...
浏览: 发布日期:2018-11-06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清产核资的根本目的,是全面审计评估拟改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拟改制联社”)资产负债状况,摸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拟改制联社原社员、职工及增资扩股后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清产核资应全面准确清查拟改制联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正确评估拟改制联社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开业后的健康平稳运行打好基础。(二)选择中介机构的基本要求。清产核资工作必须聘请具备资质,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整体资产评估由具备整体资产评估资质的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报告。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是中介机构完全独立、重新进行的清查审计工作,不是对拟改制联社自查工作的认定。即使拟改制联社在此前的改革工作中已自行进行了清产核资,此次仍应聘请中介机构重新独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拟改制联社自行清产核资结果可作为中介机构工作的辅助。(七)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出具《清产核资初步报告》、《整体资产评估初步报告》、《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清产核资基准日与会计年度不一致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一年加一期)。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应组织力量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复查,并提出净资产初步分配意见。(八)验收及整改。广东银监局对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组建各项工作进行验收,重点是对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的验收。其中清产核资验收重点是:清产核资过程是否审慎完整、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反映了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状况、是否充分披露了资产损失及风险状况、是否采取了能充分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固定资产评估是否存在虚增、净资产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验收结束后,广东银监局向筹建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建工作小组、中介机构应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广东银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清产核资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工作依据,逐科目分类详细描述清产核资采用的审查方法和过程,各项目的清查确认结果、帐务调整理由、帐务调整分录,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拟改制联社管理存在的缺陷。《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表内外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处理各项损失和增减值,逐科目分类披露风险状况。《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向社会增资扩股的依据。《清产核资报告》与《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应包括比较资产负债表。报告的附件内容为按科目(或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清查评估明确表,明细表的详略程度及要素按评估有关要求填列。重要的项目要求逐笔编制明细表,一般的项目可分类别汇总编制明细表(按照下文各项目的具体要求)。(十)账务调整。清产核资只作评估而不做真实的调账,但必须与真实调账的依据一致。具体调账时间分以下情况进行:在拟改制联社自主决定范围内的,如账务核算错误等,由拟改制联社自行纠正;需要商财务主管部门(如税务部门)的,协商一致后再作真实调账。调账不要求在清产核资结束之时马上进行,可以在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开业前完成。(2)信贷资产实行分类审计评估。金额越大、风险越大的贷款,就要实施越深入、越充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对前十户贷款、单户贷款比例达到资本净额5%以上的贷款下户调查;对大额贷款逐笔分析风险,逐笔实施实质性审查,逐笔在《清产核资报告》附表中登记反映;对小额贷款,应结合符合性与实质性审查,可以采取抽查方式,抽查金额应不低于20%;对其余贷款逐笔清查审计,分类汇总进行分析评估。大额贷款和小额贷款的标准根据拟改制联社的规模由筹建工作小组自行确定,其中小额贷款标准应能保证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核查程序后,充分揭示该类贷款的所有重大风险并符合相关执业准则要求。(1)中介机构就贷款情况严格进行独立函证。中介机构应对所有贷款发出函证。大额贷款、借款人风险较大贷款回函率及回函认证率应作具体统计,逐笔追踪。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贷款,应查清未回函及回函不认证的原因,督促回函。对通过函证不能审计的贷款,应追加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查证不真实贷款应在清产核资报告中单独披露,并依据规定认定风险程度。(3)评价贷款风险及损失情况。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的规定,制定具体贷款风险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估贷款风险和损失情况,并按照风险分类要求对贷款形态进行确认和调整。对不符合贷款管理要求的贷款,如无效担保、无效抵押、超诉讼时效贷款、违规贷款等,应详细提示。(4)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标准,履行了呆账核销程序的不良贷款,从资产方核销,同时核减贷款损失准备,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未履行呆账核销程序的,当前未在损失类反映的应调整为损失类贷款,并按100%提取贷款损失准备,不在清产核资时核销,待符合呆账条件,履行核销程序后再从税前扣除。1、债券投资。了解债券交易方式,以证券登记公司和国债登记公司的对账单作为核实债券投资是否真实的唯一依据。在登记公司真实有券的,核实是否被券商用于抵押回购。由于债券市场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应予披露,其中:已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拟改制联社,应按规定调整账面价值或足额提取减值准备;未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按规定足额提取相应的资产损失准备。债券市场价格上涨的,已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拟改制联社可依据规定对相关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1)核查账实相符。(2)清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是否准确,属于低值易耗品的,转到表外管理。(3)审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准确,不准确的予以调整。(4)清查固定资产所有权。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证的,应立即补办。如手续暂时不能办完,应开具证明和其他方法落实所有权。不能落实所有权的,不得评估增值。中介机构应就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状况应作出披露。(5)固定资产减值的,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拟改制联社接受地方政府扶持注入的固定资产,中介机构应对其真实价值进行审计,并落实相关手续。(1)明确固定资产重估的范围,以及相关依据。(2)权利落实的固定资产评估可采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评估增值部分,在增加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的同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其增加值。(3)产权和使用权未落实的固定资产不予评估增值,但重估价值低于账面值的,应重估减值。(4)职工宿舍、食堂等属于职工福利的不予评估增值。经过房改,所有权已经转移到职工的宿舍从固定资产中剔除;所有权即将转移到职工的宿舍按房改价格评估。1、认定土地使用权。已领有土地使用证,并在有效期内的,按土地证记载的数量确认土地数量;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应在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开业前办理有关手续,补办土地使用权证书。2、价值评估。明确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现行市价法评估增值;通过交易获得,但暂不能办理手续、未明确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暂付款项按账面值评估,不得评估增值。无形资产减值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拟改制联社接受地方政府扶持注入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中介机构应对其真实价值进行审计,并落实相关手续。3、一般准备。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的规定,一般准备是金融机构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2、净资产确认书。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结束后,由中介机构按《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出具《净资产确认书》,由拟改制联社、筹建工作小组、中介机构三方签章确认。主要内容:(1)账面所有者权益构成;(2)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构成,与账面所有者权益有调整的,说明调整原因;(3)净资产分配项目,有股金增值的,确定增值比例;(4)期后重大影响事项说明,如政策扶持措施注入资金等。在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之后,即清产核资基准日后,有国家扶持政策或者地方扶持政策到位的。在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净资产分配意见》中的净资产分配项目后,单列一段说明扶持政策的项目和金额,以及对净资产的影响。